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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有哪些

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有哪些

财产保全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,为防止当事人转移、隐匿或毁损财产,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执行,或防止当事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,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临时性措施。以下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几种情况:

1. 诉前财产保全 :

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,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合法权益受损。

申请人需提供担保,否则申请会被驳回。

紧急情形包括:转移、隐匿、变卖财产,逃避债务,生产经营恶化等。

2. 诉中财产保全 :

案件有给付内容,即涉及财产给付的官司。

当事人提出申请,或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。

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,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(如追索劳动报酬等)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。

3. 执行前保全 :

法律文书生效后,进入执行程序前,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。

债权人可以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申请。

在申请财产保全时,申请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,包括提供担保、证明情况的紧急性,并且通常需要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。法院在接受申请后,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定,并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立即开始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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